鄂教发〔2013〕20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教育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将《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相关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编制及配备标准
(一)根据《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教育局处级领导干部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余在职处级领导干部按实有职数的80%定编;其他工作人员按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人1辆定编。
(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如确因地理环境特殊需要配备越野车(旅行、商务车型)的,应配备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以内的国产车,且数量不能超过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20%。
二、车辆使用范围
保障公务活动。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加强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车。不得将一般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配备固定司机;不得将购置的越野车、旅行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越野车一般不得在市区内使用。
(二)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三)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五)公务用车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不出车或周六日、节假日无出车任务时,须将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门前广场,并告知物业做好车辆管理。
(六)承担市区内接送任务的车辆原则上不等候,送去即返,结束时去接。
(七)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并一律使用公务卡。
四、用车程序
(一)为确保安全行车,保证派车任务落实,凡需使用车辆的领导和科室,经常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并统一开具公务用车出行单,指定司机驾驶出车。
(二)司机需经常务局长、办公室安排后方可出车,不得擅自接受用车事宜。公务活动结束后,司机要在第一时间将车辆停放在单位门前广场,车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公车出入各种娱乐场所。
(三)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派车;工作人员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驶。
五、车辆维护
(一)按期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清洁。
(二)车辆维修由司机本人提出报告,并事先列出修理项目清单,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由报常务局长批准后维修。司机自行购买的零配件,一律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行驶里程核定耗油标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油料管理和核算,根据车型、车况,以单车核定每百公里耗油定额。超标部分由司机自己承担。
(四)各司机每月统计一次行车里程、耗油和维修费用、车辆使用状况等指标。
(五)车辆遇途中故障、事故,司机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若情况特殊或紧急的,要由随车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说明,常务局长审批并在就近修理厂维修。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