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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03月21日 00:00 

 

鄂教发〔201320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教育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将《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相关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2013年3月20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编制及配备标准

(一)根据《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教育局处级领导干部正职实职,按实有职数定编;其余在职处级领导干部按实有职数的80%定编;其他工作人员按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每151辆定编。

(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如确因地理环境特殊需要配备越野车(旅行、商务车型)的,应配备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以内的国产车,且数量不能超过单位车辆编制总数的20%

二、车辆使用范围

保障公务活动。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加强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车。不得将一般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配备固定司机;不得将购置的越野车、旅行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越野车一般不得在市区内使用。

(二)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三)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五)公务用车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不出车或周六日、节假日无出车任务时,须将车辆一律停放在单位门前广场,并告知物业做好车辆管理。

(六)承担市区内接送任务的车辆原则上不等候,送去即返,结束时去接。

(七)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并一律使用公务卡。

四、用车程序

(一)为确保安全行车,保证派车任务落实,凡需使用车辆的领导和科室,经常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并统一开具公务用车出行单,指定司机驾驶出车。

(二)司机需经常务局长、办公室安排后方可出车,不得擅自接受用车事宜。公务活动结束后,司机要在第一时间将车辆停放在单位门前广场,车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公车出入各种娱乐场所

(三)局领导参加公务活动派车;工作人员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驶。

五、车辆维护

(一)按期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清洁。

(二)车辆维修由司机本人提出报告,并事先列出修理项目清单,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由报常务局长批准后维修。司机自行购买的零配件,一律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行驶里程核定耗油标准,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油料管理和核算,根据车型、车况,以单车核定每百公里耗油定额。超标部分由司机自己承担。

(四)各司机每月统计一次行车里程、耗油和维修费用、车辆使用状况等指标。

(五)车辆遇途中故障、事故,司机必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若情况特殊或紧急的,要由随车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说明,常务局长审批并在就近修理厂维修。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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