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要有明确的目的;外出参加会议要经领导审批,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召开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参加。
机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或出差任务后,出差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内出差,填写《出差登记表》由常务局长审批并告知办公室主任。
(二)市外出差,填写《出差登记》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根据市财政局(鄂财发〔2012〕205号)文件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予预借差旅费,出差期间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时先由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所在科室负责人初审,送财务室复核后,报销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含)至5000元(不含)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再由常务局长审批;5000元(含)以上经办公室主任、常务局长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送至财务室。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处级领导可乘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人员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常务局长批准方可乘坐。
2.乘坐火车出差,只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不得乘坐软席(软座、软卧)。
3.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可凭票据报销。
(二)住宿费
住宿标准:县(处)级人员住标准间,科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县(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
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自治区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即各旗区出差每人每天10元。
(四)公杂费
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自治区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25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规定由参会人员分摊会务费,由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文件及正规发票报销。各类旅行社以考察费、培训费、会务费等名义开具的综合性发票或收款收据不得报销。
2.凡经批准到单位驻地以外参加旗县以上单位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学习的,除按照上述住宿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外,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正常出差伙食标准列报旅费;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自治区境外15元,自治区内10元,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凡参加院校学历班和证书班的干部,学习期间不享受食宿费和公杂费补助。
3.工作人员父母或配偶在鄂尔多斯市以外地区居住,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全额报销一次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报销一次路费,不予报销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