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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06月03日 00:00 

内财教〔2012163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发〔2010405号)精神,支持、促进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决定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21019   

   

   

内蒙古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发〔2010405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1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78号),引导促进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推进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系;促进民办幼儿园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逐步提高自治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正常运营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原则  

(一)统筹规划、重点投入。根据自治区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集中财力,有重点、有步骤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二)激励引导、扶优促强。优先支持在自治区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成绩突出的民办幼儿园,促进民办幼儿园加大投入,规范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三)盟市为主,自治区补助。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盟市、旗县政府,对于扶持民办幼儿园措施到位、投入较多的盟市,自治区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建设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专项补助,以及民办幼儿园租用园舍补助。
(二)设备购置资金。用于民办幼儿园保教设备及生活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补助。  

(三)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运营的民办示范幼儿园。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新建及改扩建,以及租用园舍补助标准。  

1、新建及改扩建民办幼儿园,在盟市、旗县所在地建设幼儿园,每平方米补助600,每个幼儿园最高不超过360万元;在乡镇以下农村牧区建设幼儿园,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每个幼儿园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民办幼儿园租用园舍的租金补助标准。享受租金补助的民办幼儿园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各级财政原则上可按照民办幼儿园年度租金总额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对各盟市的相关支出给予定额奖补。   

(二)设备购置补助标准。新建及改扩建民办幼儿园按照新增入园幼儿数每30人(每班)一次性补助2万元;原有和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30人(每班)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民办幼儿园表彰奖励标准。被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为自治区级优秀民办幼儿园的,每园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申报专项资金基本条件:  

(一)办园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  

(二)除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外,其他申报专项资金的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2年以上办园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办学质量较高,声誉较好。  

(三)新建、改扩建及租用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办园标准并达到一定规模。在盟市、旗县、乡镇所在地兴办幼儿园规模应分别达到120人、90人、60人以上,生均园舍面积和生均幼师数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产权明晰,有自有园舍或租用园舍,财务管理规范,收费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定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租用园舍及设备购置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及审定程序。  

1、项目立项。每年9月份,根据各盟市民办幼儿园发展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地区及资金控制数,并下发申报指南,指导盟市申报项目。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并重点考虑盟市、旗县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投入额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措施、促进公办民办并举的政策,以及财力状况、适龄儿童和在园幼儿数等因素。  

2、项目申报。各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对所属旗县申请扶持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后,于11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报送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应包括当地民办幼儿园基本概况、申报项目名称、预期目标、申请自治区专项资金数额及当地财政投入资金情况、相关统计表(见附件)等。  

3、项目审批。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4、资金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并进一步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  

(二)民办幼儿园奖励资金评审程序。  

民办幼儿园表彰奖励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并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意见,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第九条  获得新建、改扩建及租用园舍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民办幼儿园,在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后五年内,必须按原设计持续举办并招收幼儿,否则应将扶持资金退还当地财政,继续用于支持其他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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