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教体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中小学生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高了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初中和特教生每生每年不低于450元,全市共发放补助资金1637.6万元,39366人小学16178人、初中23188人受益。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旗区自行承担,市人民政府对财政困难旗定额补助了416万元。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提高,切实减轻了农牧民负担,有效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