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汉语委、教育局,康巴什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深入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内教语字〔2004〕4号)、《内蒙古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及评估操作办法的通知〉》(内教语字〔2004〕1号)精神,市汉语委、市教育局决定于2009年11月至12月开展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及评估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市级示范校由各旗区汉语委、教育局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对旗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鄂府教督发〔2009〕3号)精神,从各旗区学校中按照要求的比例择优排序申报。市直各学校直接向市汉语委、市教育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
(一)各旗区汉语委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见附件1)。
2.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2)。
3.被推选学校的自查报告(学校概况介绍、自查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二)市直学校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2)。
2.自查报告(学校概况介绍、自查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三、申报时间
各旗区、各学校务于2009年11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报送市汉语委办公室(市教育局307室)。联系人:孙维芹、项红梅,联系电话:8349390,电子邮箱地址:ordosyw@163.com。
四、评估验收形式及内容
(一)召开座谈会
参加人员:受评学校的校长、分管语言文字工作的副校长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内容:受评学校汇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和自评自查情况。
(二)检查档案资料
主要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规范校园语言文字的各项方针、规章、制度、措施等。其中,随机抽查各学科教师教案各两份,各学科学生作业各三份;检查全体教师普通话水平证书并随机抽查其普通话水平(现场测试或推门听课)。
(三)实地考察
主要考察校园用语用字的实际情况。如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的标语、墙报、壁报、板书及师生用语用字的规范化程度等。
(四)评估验收的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旗区汉语委、教育局和接受评估验收的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试行)及评估操作办法》的要求做好自评材料及各项准备工作,以备验收。
附件:1.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名单排序表
2.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