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教育(教体)局:
民办幼儿园在解决全市“入园难”问题、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是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但目前民办幼儿园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审批管理不严格、设置标准较低、内部管理不规范和收费混乱等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更加关注“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和全市推进免费学前教育的大背景下,民办幼儿园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强市发展步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请参照执行。同时,对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上要更加严格,凡是获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必须在一周内到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幼儿园审批标准参照《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二、各旗区教育(教体)局于2012年9月5日前,对本旗区所辖已批准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参照《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达不到要求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缓招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各旗区要在9月15日前将排查结果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一并报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取消办学资格,合理分流在园幼儿。
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得举办幼儿园。各旗区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幼儿园,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于具备办园条件的幼儿园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于不具备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一律依法予以清理、关闭、合理分流在园幼儿。各旗区此项工作于2012年9月15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四、从2012年起,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要专门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办园质量评估,以后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上报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要建立民办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对于办园质量高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办园质量差的民办幼儿园进行督促整改。
请各旗区教育(教体)局按时完成规范清理任务,市教育局将于2012年10月份到各旗区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举办者及管理体制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具备基本的幼儿教育理念,有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情怀,具有办园的财务投资能力。
(二)民办幼儿园要具备法人资格,管理体制健全,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制定完善的议事决策章程,明确幼儿园长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民办幼儿园的园长,要求品德高尚,具有丰富的幼教工作经验,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5年以上,具有幼儿师范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民办幼儿园要从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出发,明确办园理念、办园目标、办园规模、办园方式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民办幼儿园要立足实际建立幼儿学籍和保教管理制度,并且为每一位幼儿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二、办园设施配备标准
(六)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庭院作园舍,符合国家的园舍建筑安全标准,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区、危险区和噪音区。
(七)租借园舍及场所举办幼儿园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八)民办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活动场所和绿化环境能满足日常办园需要。
活动空间:
幼儿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寄宿制幼儿班必须有单设的卧室和幼儿单人床,全日制幼儿班的卧室允许与活动室合并设置,但使用面积不得少于90平方米。有全园共用的音体游艺室,其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具备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陆地活动面积人均2平方米以上。有30米直跑道。户外活动要配备相应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饲养角和种植园地等。
园内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玩具配备:
户外大型玩具(滑梯、转椅、攀登架、平衡木、翘翘板等至少各1套)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每园1套,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每园要配备2套。
室内大型(或中型)玩具每班1套,不同种类的桌面玩具人均5件(套)。
(九)幼儿园应单独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并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和家长接待室等必要的活动场所。
(十)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柜、毛巾架、饮水设施、水杯柜、消毒柜、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幼儿图书和乐器等。确保每名幼儿一张床、一套床上用品。
(十一)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要经常保持干净整洁,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活动室、厕所、盥洗室、厨房等要定期进行消毒。
三、教职工配备与建设
(十二)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
(十三)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幼儿数量配备相应数量教师,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幼儿,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专职教师和幼儿比不超过1:15。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名保育员。
(十四)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幼儿园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师。营养师(配餐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营养保育职业培训,取得自治区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要按照1:50(厨师与幼儿比例)配备厨师,厨师中至少有1人接受烹饪专业训练。
(十五)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并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若配备接送幼儿的校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幼儿园工作者要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有健康合格证。慢性传染病、有传染病史者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十七)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培训园长、副园长和教师等相关人员。
四、 其他保障条件及要求
(十八)民办幼儿园在园舍、设施设备等按标准配齐后,办园启动资金城镇不低于30万元,农村牧区不低于10万元。每年从幼儿园的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按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保教、设备购置、维护等。
(十九)幼儿园要合理设置幼儿园规模和严格控制幼儿班级人数。具体要求:
幼儿园最小规模不得少于6个班,最大规模不超过15个班。超过15个班,必须分园,实行分部管理。
按年龄编班:小班(3-4周岁)每班不超25人;中班(4-5周岁)不超30人;大班(5-6或7周岁)不超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周岁)每班不超20人。寄宿制幼儿园按以上每班减少10人。
(二十)民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突出办园特色,严禁“小学化”倾向,为幼儿创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二十一)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设置 标准 通知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印发